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
103年度附民字第78號原告 陳萬昌 原告陳○任原告陳○毅原告陳○緯前列陳○任、陳○毅、陳○緯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桂櫻 前列陳○任、陳○毅、陳○緯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春生 律師被告 陳証 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施俊堯法官張傳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盈伸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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