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上訴字第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訴字第532號上訴人即被告 何龍祥 義務辯護人 薛政宏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龍祥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月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何龍祥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6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13年7月16日執行羈押,至113年10月15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殺人未遂罪乃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法院判處重刑在案,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訊問被告(並詢問辯護人之意見)後,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又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涉犯輕罪、孕產或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等情形,應自113年10月16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陳松檀法官莊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書記官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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