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基小字第26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0年度基小字第2687號原告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 訴訟代理人 何駿逸 被告 杭志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338元,及其中新臺幣26,463元自民國110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88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24,570元自民國110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88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書記官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