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662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嚴 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謝欣 成即 陳啓章 之遺產管理人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陳啓章簽發之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參拾萬元),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該法條既限定執票人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始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則對本票發票人以外之人,即不得援用該條規定,對之聲請裁定執行。故發票人死亡後,執票人僅得依訴訟程序而為請求,尚不得依上開票據法規定,聲請對發票人之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裁定執行(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241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經查,本件本票之發票人陳啓章業已於111年2月12日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有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3963號民事裁定影本1件在卷可稽,而聲請人以其遺產管理人 謝欣成 為相對人,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係對本票發票人以外之人為聲請,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