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簡字第368號
原 告 郭子誠
被 告 郭明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所持有如起訴狀所示
票面額新臺幣400,000元(票號NO209500)之本票對原告債權不
存在,故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4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