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2年度嘉簡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簡字第368號
原   告  郭子誠
被   告  郭明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所持有如起訴狀所示
票面額新臺幣400,000元(票號NO209500)之本票對原告債權不
存在,故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4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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