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相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相友因違反電業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復為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所明定。此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本含有恤刑性質,故二裁判以上之數罪應併合處罰者,須在該數罪之刑全部未曾定應執行刑,且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前,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有實益。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倘有部分罪刑已執行完畢者,因僅係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如何予以扣抵之問題,要與定應執行刑無涉,參照最高法院47年台抗字第2號刑事判例意旨,法院不能因此即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惟該數罪前曾分別經定應執行刑並已全部執行完畢時,因受刑人已受恤刑之利益,且已無剩餘之罪刑可供執行,檢察官即無再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檢察官如對於此已全部執行完畢之數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法院自得不予准許(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90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王相友因違反電業法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受刑人所犯㈠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4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2,000元折算1日確定,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101年5月21日,以101年度執字第7936號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嗣如附表編號1、2與編號3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820號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2年11月8日,以102年度執更字第1370號,執行所定之應執行刑即有期徒刑1年4月完畢(包括上開已易科罰金執行部分,於102年11月8日因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出監);㈡如附表編號4至53所示之罪,前曾經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277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再經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上字第334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6年1月23日,以106年度執字第259號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扣除羈押折抵116日)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57頁至第58頁反面),復經本院電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暨該署提供之受刑人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69頁、第71至74頁),再經調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259號執行卷宗核閱無訛,並有該署執行筆錄、聲請易科罰金案件審核表、繳納罰金通知書、自行收納繳款收據等影本附卷足參(見本院卷第80頁反面至第81頁、第81頁反面、第82頁、第82頁反面),堪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前曾分別定應執行刑且均已全部執行完畢,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檢察官之聲請,認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黃翰義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明慧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電罪│竊電罪│竊電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06.30前某日│100年7月間某日至│100.03.02-101.01│││至100.09.14│100.09.14│.19間某日至101.0│││││1.19│├───────┼────────┼────────┼────────┤│偵察機關案號│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1年度│││偵字第24835號│偵字第24835號│偵字第4695號、第│││││7815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4│101年度訴字第24│101年度簡字第182││實審││號│號│號││├───┼────────┼────────┼────────┤││判決│101.03.30│101.03.30│101.10.31│││日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4│101年度訴字第24│101年度簡字第182││判決││號│號│號││├───┼────────┼────────┼────────┤││判決確│101.05.21│101.05.21│101.12.03│││定日期││││├───┴───┼────────┼────────┼────────┤│易科罰金標準│以新臺幣2千元折│以新臺幣2千元折│以新臺幣1千元折││之對應編號│算1日│算1日│算1日│├───────┼────────┼────────┼────────┤│本院判決附表一│││││之對應編號││││├───────┼────────┴────────┴────────┤│備註│編號1至3經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已執行)。│└───────┴──────────────────────────┘┌────────┬────────┬────────┬────────┐│4│5│6│7│├────────┼────────┼────────┼────────┤│竊電罪│竊電罪│竊電罪│竊電罪│├────────┼────────┼────────┼────────┤│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99年5月間某日至1│98年3月間某日至1│99年2月間某日至1│99年2月間某日至1││00.08.30│00.09.02│00.09.02│00.09.23│├────────┼────────┼────────┼────────┤│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2945號、│偵字第22945號、│偵字第22945號、│偵字第22945號、││第23963號、第259│第23963號、第259│第23963號、第259│第23963號、第259││77號、第26633號│77號、第26633號│77號、第26633號│77號、第26633號││、第32120號│、第32120號│、第32120號│、第32120號│├────────┼────────┼────────┼────────┤│本院│本院│本院│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104年度上訴字第2│104年度上訴字第2│104年度上訴字第2││771號│771號│771號│771號│├────────┼────────┼────────┼────────┤│105.03.15│105.03.15│105.03.15│105.03.15││││││├────────┼────────┼────────┼────────┤│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05年度台上字第│105年度台上字第│105年度台上字第││3347號│3347號│3347號│3347號│├────────┼────────┼────────┼────────┤│105.12.15│105.12.15│105.12.15│105.12.15││││││├────────┼────────┼────────┼────────┤│以新臺幣1千元折│以新臺幣1千元折│以新臺幣1千元折│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算1日│算1日│算1日│├────────┼────────┼────────┼────────┤│1│2│3│4│├────────┴────────┴────────┴────────┤│編號4至53經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5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8│9│10│11│├────────┼────────┼────────┼────────┤│竊電罪│竊電罪│竊電罪│竊電罪│├────────┼────────┼────────┼────────┤│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99年2月間某日至1│99年12月間某日至│99年1月間某日至1│98年3月間某日至1││00.09.23│100.09.23│00.09.23│00.09.22│├────────┼────────┼────────┼────────┤│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2945號、│偵字第22945號、│偵字第22945號、│偵字第22945號、││第23963號、第259│第23963號、第259│第23963號、第259│第23963號、第259││77號、第26633號│77號、第26633號│77號、第26633號│77號、第26633號││、第32120號│、第32120號│、第32120號│、第32120號│├────────┼────────┼────────┼────────┤│本院│本院│本院│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104年度上訴字第2│104年度上訴字第2│104年度上訴字第2││771號│771號│771號│771號│├────────┼────────┼────────┼────────┤│105.03.15│105.03.15│105.03.15│105.03.15││││││├────────┼────────┼────────┼────────┤│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05年度台上字第│105年度台上字第│105年度台上字第││3347號│3347號│3347號│3347號│├────────┼────────┼────────┼────────┤│105.12.15│105.12.15│105.12.15│105.12.15││││││├────────┼────────┼────────┼────────┤│以新臺幣1千元折│以新臺幣1千元折│以新臺幣1千元折│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算1日│算1日│算1日│├────────┼────────┼────────┼────────┤│5│6│7│8│├────────┴────────┴────────┴────────┤│編號4至53經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5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12│13│14│15│├────────┼────────┼────────┼────────┤│竊電罪│竊電罪│竊電罪│竊電罪│├────────┼────────┼────────┼────────┤│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99年12月間某日至│99年12月間某日至│98年8月間某日至1│98年4月間某日至1││100.09.22│100.09.22│00.08.30│00.09.22│├────────┼────────┼────────┼────────┤│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2945號、│偵字第22945號、│偵字第22945號、│偵字第22945號、││第23963號、第259│第23963號、第259│第23963號、第259│第23963號、第259││77號、第26633號│77號、第26633號│77號、第26633號│77號、第26633號││、第32120號│、第32120號│、第32120號│、第32120號│├────────┼────────┼────────┼────────┤│本院│本院│本院│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104年度上訴字第2│104年度上訴字第2│104年度上訴字第2││771號│771號│771號│771號│├────────┼────────┼────────┼────────┤│105.03.15│105.03.15│105.03.15│105.03.15││││││├────────┼────────┼────────┼────────┤│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05年度台上字第│105年度台上字第│105年度台上字第││3347號│3347號│3347號│3347號│├────────┼────────┼────────┼────────┤│105.12.15│105.12.15│105.12.15│105.12.15││││││├────────┼────────┼────────┼────────┤│以新臺幣1千元折│以新臺幣1千元折│以新臺幣1千元折│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算1日│算1日│算1日│├────────┼────────┼────────┼────────┤│9│10│11│12│├────────┴────────┴────────┴────────┤│編號4至53經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5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16│17│18│19│├────────┼────────┼────────┼────────┤│竊電罪│竊電罪│竊電罪│竊電罪│├────────┼────────┼────────┼────────┤│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99年8月間某日至│98年5、6月間某日│98年2月間某日至1│98年2月間某日至1││100.09.22│至100.09.22│00.08.30│00.08.30│├────────┼────────┼────────┼────────┤│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2945號、│偵字第22945號、│偵字第22945號、│偵字第22945號、││第23963號、第259│第23963號、第259│第23963號、第259│第23963號、第259││77號、第26633號│77號、第26633號│77號、第26633號│77號、第26633號││、第32120號│、第32120號│、第32120號│、第32120號│├────────┼────────┼────────┼────────┤│本院│本院│本院│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104年度上訴字第2│104年度上訴字第2│104年度上訴字第2││771號│771號│771號│771號│├────────┼────────┼────────┼────────┤│105.03.15│105.03.15│105.03.15│105.03.15││││││├────────┼────────┼────────┼────────┤│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05年度台上字第│105年度台上字第│105年度台上字第││3347號│3347號│3347號│3347號│├────────┼────────┼────────┼────────┤│105.12.15│105.12.15│105.12.15│105.12.15││││││├────────┼────────┼────────┼────────┤│以新臺幣1千元折│以新臺幣1千元折│以新臺幣1千元折│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算1日│算1日│算1日│├────────┼────────┼────────┼────────┤│13│14│15│16│├────────┴────────┴────────┴────────┤│編號4至53經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5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20│21│22│23│├────────┼────────┼────────┼────────┤│竊電罪│竊電罪│竊電罪│竊電罪│├────────┼────────┼────────┼────────┤│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98年4月間某日至1│98年4月間某日至1│99年1月間某日至1│99年1月間某日至1││00.09.22│00.09.22│00.09.22│00.09.22│├────────┼────────┼────────┼────────┤│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2945號、│偵字第22945號、│偵字第22945號、│偵字第22945號、││第23963號、第259│第23963號、第259│第23963號、第259│第23963號、第259││77號、第26633號│77號、第26633號│77號、第26633號│77號、第26633號││、第32120號│、第32120號│、第32120號│、第32120號│├────────┼────────┼────────┼────────┤│本院│本院│本院│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104年度上訴字第2│104年度上訴字第2│104年度上訴字第2││771號│771號│771號│771號│├────────┼────────┼────────┼────────┤│105.03.15│105.03.15│105.03.15│105.03.15││││││├────────┼────────┼────────┼────────┤│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05年度台上字第│105年度台上字第│105年度台上字第││3347號│3347號│3347號│3347號│├────────┼────────┼────────┼────────┤│105.12.15│105.12.15│105.12.15│105.12.15││││││├────────┼────────┼────────┼────────┤│以新臺幣1千元折│以新臺幣1千元折│以新臺幣1千元折│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算1日│算1日│算1日│├────────┼────────┼────────┼────────┤│17│18│19│20│├────────┴────────┴────────┴────────┤│編號4至53經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5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24│25│26│27│├────────┼────────┼────────┼────────┤│竊電罪│竊電罪│竊電罪│竊電罪│├────────┼────────┼────────┼────────┤│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98年5月間某日至1│99年1月間某日至1│100年7月間某日至│100年7月間某日至││00.08.30│00.09.22│100.08.30│100.08.30│├────────┼────────┼────────┼────────┤│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2945號、│偵字第22945號、│偵字第22945號、│偵字第22945號、││第23963號、第259│第23963號、第259│第23963號、第259│第23963號、第259││77號、第26633號│77號、第26633號│77號、第26633號│77號、第26633號││、第32120號│、第32120號│、第32120號│、第32120號│├────────┼────────┼────────┼────────┤│本院│本院│本院│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104年度上訴字第2│104年度上訴字第2│104年度上訴字第2││771號│771號│771號│771號│├────────┼────────┼────────┼────────┤│105.03.15│105.03.15│105.03.15│105.03.15││││││├────────┼────────┼────────┼────────┤│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05年度台上字第│105年度台上字第│105年度台上字第││3347號│3347號│3347號│3347號│├────────┼────────┼────────┼────────┤│105.12.15│105.12.15│105.12.15│105.12.15││││││├────────┼────────┼────────┼────────┤│以新臺幣1千元折│以新臺幣1千元折│以新臺幣1千元折│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算1日│算1日│算1日│├────────┼────────┼────────┼────────┤│21│22│23│24│├────────┴────────┴────────┴────────┤│編號4至53經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5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28│29│30│31│├────────┼────────┼────────┼────────┤│竊電罪│竊電罪│竊電罪│竊電罪│├────────┼────────┼────────┼────────┤│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97年11月間某日至│98年3月間某日至1│99年2月間某日至1│99年11月間某日至││100.09.22│00.09.22│00.09.22│100.08.30│├────────┼────────┼────────┼────────┤│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2945號、│偵字第22945號、│偵字第22945號、│偵字第22945號、││第23963號、第259│第23963號、第259│第23963號、第259│第23963號、第259││77號、第26633號│77號、第26633號│77號、第26633號│77號、第26633號││、第32120號│、第32120號│、第32120號│、第32120號│├────────┼────────┼────────┼────────┤│本院│本院│本院│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104年度上訴字第2│104年度上訴字第2│104年度上訴字第2││771號│771號│771號│771號│├────────┼────────┼────────┼────────┤│105.03.15│105.03.15│105.03.15│105.03.15││││││├────────┼────────┼────────┼────────┤│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05年度台上字第│105年度台上字第│105年度台上字第││3347號│3347號│3347號│3347號│├────────┼────────┼────────┼────────┤│105.12.15│105.12.15│105.12.15│105.12.15││││││├────────┼────────┼────────┼────────┤│以新臺幣1千元折│以新臺幣1千元折│以新臺幣1千元折│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算1日│算1日│算1日│├────────┼────────┼────────┼────────┤│25│26│27│28│├────────┴────────┴────────┴────────┤│編號4至53經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5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32│33│34│35│├────────┼────────┼────────┼────────┤│竊電罪│竊電罪│竊電罪│竊電罪│├────────┼────────┼────────┼────────┤│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99年11月間某日至│100年7月間某日至│99年8月間某日至1│98年11月間某日至││100.08.30│100.08.30│00.08.30│100.09.22│├────────┼────────┼────────┼────────┤│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2945號、│偵字第22945號、│偵字第22945號、│偵字第22945號、││第23963號、第259│第23963號、第259│第23963號、第259│第23963號、第259││77號、第26633號│77號、第26633號│77號、第26633號│77號、第26633號││、第32120號│、第32120號│、第32120號│、第32120號│├────────┼────────┼────────┼────────┤│本院│本院│本院│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104年度上訴字第2│104年度上訴字第2│104年度上訴字第2││771號│771號│771號│771號│├────────┼────────┼────────┼────────┤│105.03.15│105.03.15│105.03.15│105.03.15││││││├────────┼────────┼────────┼────────┤│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05年度台上字第│105年度台上字第│105年度台上字第││3347號│3347號│3347號│3347號│├────────┼────────┼────────┼────────┤│105.12.15│105.12.15│105.12.15│105.12.15││││││├────────┼────────┼────────┼────────┤│以新臺幣1千元折│以新臺幣1千元折│以新臺幣1千元折│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算1日│算1日│算1日│├────────┼────────┼────────┼────────┤│29│30│31│32│├────────┴────────┴────────┴────────┤│編號4至53經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5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36│37│38│39│├────────┼────────┼────────┼────────┤│竊電罪│竊電罪│竊電罪│竊電罪│├────────┼────────┼────────┼────────┤│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98年4月間某日至1│99年8月間某日至1│99年8月間某日至1│99年8月間某日至1││00.09.22│00.08.30│00.08.30│00.08.30│├────────┼────────┼────────┼────────┤│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2945號、│偵字第22945號、│偵字第22945號、│偵字第22945號、││第23963號、第259│第23963號、第259│第23963號、第259│第23963號、第259││77號、第26633號│77號、第26633號│77號、第26633號│77號、第26633號││、第32120號│、第32120號│、第32120號│、第32120號│├────────┼────────┼────────┼────────┤│本院│本院│本院│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104年度上訴字第2│104年度上訴字第2│104年度上訴字第2││771號│771號│771號│771號│├────────┼────────┼────────┼────────┤│105.03.15│105.03.15│105.03.15│105.03.15││││││├────────┼────────┼────────┼────────┤│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05年度台上字第│105年度台上字第│105年度台上字第││3347號│3347號│3347號│3347號│├────────┼────────┼────────┼────────┤│105.12.15│105.12.15│105.12.15│105.12.15││││││├────────┼────────┼────────┼────────┤│以新臺幣1千元折│以新臺幣1千元折│以新臺幣1千元折│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算1日│算1日│算1日│├────────┼────────┼────────┼────────┤│33│34│35│36│├────────┴────────┴────────┴────────┤│編號4至53經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5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40│41│42│43│├────────┼────────┼────────┼────────┤│竊電罪│竊電罪│竊電罪│竊電罪│├────────┼────────┼────────┼────────┤│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98年12月間某日至│98年3月間某日至1│98年3月間某日至1│99年12月間某日至││100.09.22│00.09.22│00.09.15│100.09.15│├────────┼────────┼────────┼────────┤│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2945號、│偵字第22945號、│偵字第22945號、│偵字第22945號、││第23963號、第259│第23963號、第259│第23963號、第259│第23963號、第259││77號、第26633號│77號、第26633號│77號、第26633號│77號、第26633號││、第32120號│、第32120號│、第32120號│、第32120號│├────────┼────────┼────────┼────────┤│本院│本院│本院│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104年度上訴字第2│104年度上訴字第2│104年度上訴字第2││771號│771號│771號│771號│├────────┼────────┼────────┼────────┤│105.03.15│105.03.15│105.03.15│105.03.15││││││├────────┼────────┼────────┼────────┤│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05年度台上字第│105年度台上字第│105年度台上字第││3347號│3347號│3347號│3347號│├────────┼────────┼────────┼────────┤│105.12.15│105.12.15│105.12.15│105.12.15││││││├────────┼────────┼────────┼────────┤│以新臺幣1千元折│以新臺幣1千元折│以新臺幣1千元折│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算1日│算1日│算1日│├────────┼────────┼────────┼────────┤│37│38│39│40│├────────┴────────┴────────┴────────┤│編號4至53經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5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44│45│46│47│├────────┼────────┼────────┼────────┤│竊電罪│竊電罪│竊電罪│竊電罪│├────────┼────────┼────────┼────────┤│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100年2月間某日至│98年7月間某日至1│98年7月間某日至1│98年3月間某日至1││100.09.19│00.08.30│00.09.20│00.09.20│├────────┼────────┼────────┼────────┤│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2945號、│偵字第22945號、│偵字第22945號、│偵字第22945號、││第23963號、第259│第23963號、第259│第23963號、第259│第23963號、第259││77號、第26633號│77號、第26633號│77號、第26633號│77號、第26633號││、第32120號│、第32120號│、第32120號│、第32120號│├────────┼────────┼────────┼────────┤│本院│本院│本院│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104年度上訴字第2│104年度上訴字第2│104年度上訴字第2││771號│771號│771號│771號│├────────┼────────┼────────┼────────┤│105.03.15│105.03.15│105.03.15│105.03.15││││││├────────┼────────┼────────┼────────┤│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05年度台上字第│105年度台上字第│105年度台上字第││3347號│3347號│3347號│3347號│├────────┼────────┼────────┼────────┤│105.12.15│105.12.15│105.12.15│105.12.15││││││├────────┼────────┼────────┼────────┤│以新臺幣1千元折│以新臺幣1千元折│以新臺幣1千元折│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算1日│算1日│算1日│├────────┼────────┼────────┼────────┤│41│42│43│44│├────────┴────────┴────────┴────────┤│編號4至53經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5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48│49│50│51│├────────┼────────┼────────┼────────┤│竊電罪│竊電罪│竊電罪│竊電罪│├────────┼────────┼────────┼────────┤│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99年1月間某日至1│99年3月間某日至1│99年3月間某日至1│98年11月間某日至││00.09.15│00.08.31│00.08.31│100.08.30│├────────┼────────┼────────┼────────┤│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2945號、│偵字第22945號、│偵字第22945號、│偵字第22945號、││第23963號、第259│第23963號、第259│第23963號、第259│第23963號、第259││77號、第26633號│77號、第26633號│77號、第26633號│77號、第26633號││、第32120號│、第32120號│、第32120號│、第32120號│├────────┼────────┼────────┼────────┤│本院│本院│本院│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104年度上訴字第2│104年度上訴字第2│104年度上訴字第2││771號│771號│771號│771號│├────────┼────────┼────────┼────────┤│105.03.15│105.03.15│105.03.15│105.03.15││││││├────────┼────────┼────────┼────────┤│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05年度台上字第│105年度台上字第│105年度台上字第││3347號│3347號│3347號│3347號│├────────┼────────┼────────┼────────┤│105.12.15│105.12.15│105.12.15│105.12.15││││││├────────┼────────┼────────┼────────┤│以新臺幣1千元折│以新臺幣1千元折│以新臺幣1千元折│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算1日│算1日│算1日│├────────┼────────┼────────┼────────┤│45│46│47│48│├────────┴────────┴────────┴────────┤│編號4至53經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5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52│53│├────────┼────────┤│竊電罪│竊電罪│├────────┼────────┤│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99年8月間某日至1│97年10月間某日至││00.08.30│100.08.30│├────────┼────────┤│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2945號、│偵字第22945號、││第23963號、第259│第23963號、第259││77號、第26633號│77號、第26633號││、第32120號│、第32120號│├────────┼────────┤│本院│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104年度上訴字第2││771號│771號│├────────┼────────┤│105.03.15│105.03.15││││├────────┼────────┤│最高法院│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05年度台上字第││3347號│3347號│├────────┼────────┤│105.12.15│105.12.15││││├────────┼────────┤│以新臺幣1千元折│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算1日│├────────┼────────┤│49│50│├────────┴────────┤│編號4至53經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5││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