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2號
原告 楊勝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天麟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查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_計算之利息。」。則本件請求利率為何,應予補正。
二、依原告起訴狀事實理由欄及檢附存證信函內容觀之,原告本件是否同時請求被告應自租賃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出?若是,則請提出系爭房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如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築物,則請提出房屋稅籍證明書(須含稅籍登記人姓名),併說明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
三、兩造如有簽訂系爭房屋租賃契約書,應一併提出。
四、請依上開事項補正後,重新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徐晶純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書記官吳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