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61號原告呂○亞兼法定代理人 呂紹華 被告 洪明裕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9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名阜
法官蔡宗儒法官林柔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柏瑄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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