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5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羅天君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吳松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萬參仟肆佰
肆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