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07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07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
叁萬貳仟捌佰零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捌佰壹拾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廖國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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