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90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樓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貳萬肆仟陸佰肆拾
肆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肆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伍仟零肆拾柒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