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25號原告 黃海根 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 律師被告 蘇鄭鈴宥 (即 蘇鄭阿秀
蘇小娟 蘇小蘭 蘇婉儀 李蘇嫺叔 蘇楷富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宗竭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廖國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1月1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曹宗鼎
法官張清洲法官潘曉玫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書記官林育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