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46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46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交字第469號原告 賴昱蓉 訴訟代理人 巫孟軒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中市交通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之起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下同)300元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再按,交通裁決事件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交通裁決事件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起訴顯不合程式,爰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書記官林劭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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