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小字第7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基小字第787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柯柏實
朱家翔 莊建龍 被告 胡雪柔 即 胡桂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參佰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仟零陸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二、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