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91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俊欽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撤緩偵字第159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王俊欽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叁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事實
一、王俊欽明知其於民國99年10月3日至同年月12日期間,前後5次(詳如附表)撥打0000000000號電話向 黃建璋 欲購買毒品愷他命(俗稱K他命),而非向 陳慶輝 購買,竟基於偽證之犯意,於99年10月20日22時8分許,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地下1樓偵查庭,就陳慶輝販賣毒品案件,以證人身分做證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而虛偽陳述:伊撥打0000000000號電話購買K他命時,都是由綽號「輝仔」的陳慶輝出面與伊交易毒品,除陳慶輝外,沒有其他人與伊交易毒品等詞。
二、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俊欽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由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經查,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王俊欽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慶輝否認有在案外人黃建璋住處販賣K他命與被告王俊欽(見99年偵字第15969號卷〈即偵卷一〉第36頁)之情節相符,並有如附表所示時間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被告99年10月20日訊問筆錄及證人結文附卷可稽(見偵卷一第14-17頁、第19-21頁)。又案外人黃建璋、證人陳慶輝分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法院判處罪刑在案,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上訴字第390號刑事判決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79號刑事判決書各1件附卷足憑(見101年度撤緩偵字第159號卷〈即偵卷二〉第8-11頁、第12-18頁)。此外,復有臺南縣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紙(見偵卷一第13頁)可參。是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爰審酌被告素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對被害人所生危害,惟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深表悔悟,且證人陳慶輝亦未因被告之證述而經檢察官就該部分起訴販毒犯行,暨其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已離婚,家中尚有父母及2個小孩待其照料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佐,本件因購毒後心中害怕而不敢供出藥頭,致罹刑典,犯後已坦承犯行,表示悔悟,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後,應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宣告緩刑三年,以勵自新。並為使被告能深切記取教訓,並使其於緩刑期內深知謹慎言行,避免其再度犯罪,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之規定,命被告應於緩刑期間,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80小時之義務勞務,以勵自新,並依同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以觀後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68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誠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書婷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附表:
┌──┬────┬─────┬───┬─────┬────┬───┬────┬────┐│編號│購毒時間│購毒姓名持│撥│主嫌黃建璋│購毒地點│購毒種│購毒金額│購毒方式││││有電話│(受)│、陳慶輝││類│(新台幣││││││││││)││├──┼────┼─────┼───┼─────┼────┼───┼────┼────┤│1│99.10.03│0000000000│撥打│0000000000│臺南市府│愷他命│500│購買│││-11:01││││ 前路賓士 ││││││││││KTV前││││├──┼────┼─────┼───┼─────┼────┼───┼────┼────┤│2│99.10.04│0000000000│撥打│0000000000│臺南市康│愷他命│500│購買│││-21:37││││樂街││││├──┼────┼─────┼───┼─────┼────┼───┼────┼────┤│3│99.10.05│0000000000│撥打│0000000000│臺南市康│愷他命│500│購買│││-19:50││││樂街││││├──┼────┼─────┼───┼─────┼────┼───┼────┼────┤│4│99.10.10│0000000000│撥打│0000000000│臺南市康│愷他命│1000│購買│││-23:10││││樂街││││├──┼────┼─────┼───┼─────┼────┼───┼────┼────┤│5│99.10.12│0000000000│撥打│0000000000│臺南市康│愷他命│1000│購買│││-02:44││││樂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