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家救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救字第67號聲請人 潘湘鄀 兼法定代理人 詹雅筑 相對人 潘建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審查准予扶助在案,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影本為證,並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107年11月21日投扶蘭字第107PU0000000號函檢送之法律扶助申請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戶籍謄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審查決定通知書等件影本附卷可參;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7年度司家非調字第240號給付扶養費事件卷宗,為形式審查之結果,聲請人之聲請,非顯無勝訴之望;復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則參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張馨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