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401號聲請人 陳柏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義朗 、 陳秋月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據號碼475421本票原本到院供辦。
二、相對人郭義朗、陳秋月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