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365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36587號
原   告 知益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丁○○、興祖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
臺幣叁拾伍萬捌仟伍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柒
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