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8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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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易字第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86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恐嚇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5年7月7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5年度上易字第86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犯刑法第346條之恐嚇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而第二審法院認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6款及第384條前段各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所犯刑法第346條恐嚇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5年4月6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被告不服上訴後,亦經本院認原審判決認事用法無誤,於同年7月7日判決上訴駁回,而告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被告所犯本件恐嚇案件乃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詎被告復於95年8月1日具狀聲明上訴,其上訴即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周政達法官邱同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昭樹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