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5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志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106年度執聲字第9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案之服飾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高志明因犯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438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5年3月22日確定,106年3月2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本案扣押之仿冒「HELLOKITTY」服飾一件(詳該署105年度保管字第454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10
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沒收制度於刑法修正後自屬獨立於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固有明定,惟商標法第98條亦於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年12月15日施行,而該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乃因應前揭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施行後所為之修正,為刑法沒收規定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再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438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期滿未撤銷之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相關卷證經本院核閱無誤。本件扣案「HELLOKITTY」商標之服飾1件,經送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授權之鑑定人為鑑定,確認該服飾本體、吊牌、領標及洗標均無授權販賣商標示,且亦欠缺仿偽雷射標籤紙,故判斷為仿品等情,有萬國法律事務所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各1份在卷可憑,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係屬絕對義務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