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458號原告英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與被告臺灣基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71,0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5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
書記官林素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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