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35號聲請人 彭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台橡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張(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3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1年5月3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又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系爭股票為聲請人繼承自被繼承人 陳清金 ,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39號公示催告在案,嗣經聲請人依規定聲請而於111年5月3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至111年8月31日已滿3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此有前揭本院裁定、網站公告各1份在卷可考,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書記官史萱萱附表:111年度除字第23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1台橡股份有限公司0088-NX-0000000-0股票1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