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司小調字第171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司小調字第1716號

聲請人 王韋傑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柏仰 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113年8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 王幸傑 」之記載,應更正為「王韋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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