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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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原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原附民字第34號原告 孫詠竣 被告 余佳馨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原金簡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貴蘭
法官藍得榮法官李承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淨雲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原金訴 字第 26 號(113.03.27)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原附民 字第 34 號裁定(113.04.30)【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原金簡 字第 1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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