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補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17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曹緯豪 等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319元,應繳裁判
  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3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3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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