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職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處分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並又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職字第二六號聲請人 謝諒 獲【自稱兼為台北律師公會(又名台灣律師公
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又名全國律師公會)法定代理人】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和貴 等間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七日本院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九號),聲請再審,並又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年度台聲字第五八○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聲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至明。本件聲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鄭傑夫法官陳玉完法官盧彥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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