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339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397號

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榮豪 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5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政偉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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