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10年聲字第3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0號聲請人 林睿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本院109年度裁聲字第845號裁定,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項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條文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及第307條之1之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其所謂顯然錯誤,乃指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至若裁判並無上開誤寫、誤算或顯然錯誤情形,而當事人遽予聲請裁定更正,與上開規定不符,自無從准許。
二、聲請意旨略謂:本院105年度判字第502號判決係以「教育部87年1月15日台(86)人(二)字第86153471號函(下稱教育部87年1月15日函)授權部屬機關學校逕行核定該機關學校公務人員之年終考績」為授權委任命令,核屬錯誤,應予更正。又本院105年度判字第502號判決係以法務部90年10月30日(90)法律字第039853號函為依據,而以內政部營建署與受託訓練學校簽訂訓練委託合約書之執行期間自88年8月起至89年12月止,屬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所為之委託契約為判斷標準,然委託契約行政機關之公權力授權委任所屬行政機關之類型,本院105年度判字第502號判決認委託契約亦為行政機關公權力之授權委任命令,得為授權委任民間依契約行使公權力事項,未舉證有法律得以契約形式授權民間執行公權力之規定,即毫無法律依據亦顯有錯誤,亦應更正。故本院109年度裁聲字第845號裁定及105年度判字第502號判決認為「教育部87年1月15日函授權委任部屬機關學校逕行核定該機關(校)公務人員之年終考績」為法規,乃屬錯誤,應予更正等語。經查,聲請人所述與首揭規定及說明不符,本院109年度裁聲字第845號裁定並無聲請人所謂之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情事,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帥嘉寶
法官王碧芳法官鄭小康法官李玉卿法官林玫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