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2年度沙簡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109號

原告立高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進益

被告 廖錫勳

楊孟潔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0日所為112年度沙簡字第109號之判決,經原告聲請更正,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附表土地面積欄關於「72.52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75.52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許采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