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家非調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非調字第145號聲請人 邱清美 相對人 周進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本院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調解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調解事件之聲請,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欲與相對人協調給付扶養費事宜。惟依相對人周進源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記載,其已於民國00000月8日死亡,顯然無法調解,揆諸前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書記官朱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