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8960號債權人高雄市永安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清直 代理人 洪玉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蘇彥龍 (原名: 蘇清水 )、蘇基㠦(歿)、 蘇基政 (歿)、 蘇基錝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債務人究為何人?(即債務人蘇基㠦(歿)之繼承人為何人?又蘇基政記載「歿」,再對其請求之依據?)
二、請提出債務人蘇彥龍(原名:蘇清水)及被繼承人蘇基㠦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