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38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3834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林慶文 債務人 葉信逸 債務人 廖永福 債務人賴 廖玉枝 債務人 廖永珍 債務人 廖秋妹
一、⑴債務人廖永福、 賴廖玉枝 、廖永珍、廖秋妹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廖玉英 之所得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葉信逸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零伍萬捌仟玖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⑵債務人廖永福、賴廖玉枝、廖永珍、廖秋妹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廖玉英之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拾參萬肆仟捌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