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抗字第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抗字第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550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游智皓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所為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33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游智皓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
一、抗告意旨引用刑事抗告狀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各為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所明定。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上述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之刑之總和。從而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各裁判宣告數罪之刑,均已各別定其執行刑,再就全部宣告刑重新定其執行刑時,亦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乃當然之理。是法院重新裁量另定之執行刑,倘較重於前定之數執行刑加計後之刑之總和,亦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5年度台非字第44號判決要旨)。
三、查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游智皓(下稱抗告人)因犯①如附表編號1至23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詐欺等罪,前經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於民國108年12月6日繫屬本院,本院於109年1月6日以108年度聲字第2559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於109年1月31日確定(下稱甲定刑裁定);②如附表編號24所示詐欺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6號等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③編號25所示詐欺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金訴字第134號判決判處1年3月確定等情,有甲定刑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抗告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4至25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規定,除經抗告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否則上開各罪應不得併合處罰,而使抗告人喪失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利益。本件抗告人就附表編號1至25所示之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109年6月3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為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自得合併定應執行刑。原裁定據此定抗告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2月,從形式上觀察,雖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各宣告刑之合併刑期,符合法律上外部性界限,惟依前揭說明,本次就曾經定其執行刑之各罪,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仍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是以法院本次之定刑,不得重於甲定刑裁定所定應執行刑7年加計其他宣告刑後之總和,亦即不得超過有期徒刑9年4月(7年+1年1月+1年3月=9年4月),始符合內部性界限,惟原審就附表編號1至25所示各罪,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反較上述之總和為重,更加不利於抗告人。原裁定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已違內部性界限之要求,尚有未洽。抗告意旨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其抗告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又原審既已就附表所示之刑之執行刑為實體審酌,則本院自為裁定並未損及抗告人審級利益,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後段規定得自為裁定。本院以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5所示各罪之宣告刑為基礎,在附表編號1至25所示罪刑中之最長刑期1年7月以上,甲定刑裁定加計其他宣告刑總和9年4月以下,衡酌抗告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經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
四、另查,抗告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24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詐欺等罪,前亦經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於108年11月22日繫屬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該院於108年12月5日以108年度聲字第80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並由本院於109年1月13日裁定抗告駁回,於109年1月31日確定(下稱乙定刑裁定)等情,有乙定刑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觀諸甲、乙兩定刑裁定,甲定刑裁定之聲請在後,罪數範圍又較乙定刑裁定為小,顯屬重複聲請及裁定;惟甲定刑裁定既未經法院駁回檢察官之聲請,而為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確定,又未經非常上訴程序予以撤銷,即仍有其確定力及拘束力,亦即與科刑之判決具有同等之效力,故得作為本次定應執行刑時審酌內部性界限之依據,附此說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簡婉倫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二級毒品)│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共2罪│├────────┼────────────┼────────────┼────────────┤│犯罪日期│106年8月20日│107年6月12日19時48分為警│①107年5月25日││││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②107年7月23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1953號│度毒偵字第2915號│度毒偵字第3354號等│├─┬──────┼────────────┼────────────┼────────────┤│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447號│107年度中簡字第2289號│107年度中簡字第2771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6月25日│107年11月20日│107年11月19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447號│107年度中簡字第2289號│107年度中簡字第277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7月27日│108年1月29日(撤回上訴)│108年1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2780號│度執字第3356號│度執字第3395號│└────────┴────────────┴────────────┴────────────┘附表:
┌────────┬────────────┬────────────┬────────────┐│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共3罪│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①107年7月7日│107年7月7日│107年7月9日│││②107年7月11日│││││③107年7月11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1311號等│度偵字第21311號等│度偵字第21311號等│├─┬──────┼────────────┼────────────┼────────────┤│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810號│107年度訴字第2810號│107年度訴字第2810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3月26日│108年3月26日│108年3月26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810號│107年度訴字第2810號│107年度訴字第281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4月22日│108年4月22日│108年4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6800號│度執字第6800號│度執字第6800號│└────────┴────────────┴────────────┴────────────┘附表:
┌────────┬────────────┬────────────┬────────────┐│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1年4月,共2罪│有期徒刑1年6月,共2罪│├────────┼────────────┼────────────┼────────────┤│犯罪日期│107年7月9日│①107年7月11日│①107年7月9日││││②107年7月11日│②107年7月12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1311號等│度偵字第21311號等│度偵字第28745號等│├─┬──────┼────────────┼────────────┼────────────┤│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810號│107年度訴字第2810號│107年度訴字第2992號等││實├──────┼────────────┼────────────┼────────────┤│審│判決日期│108年3月26日│108年3月26日│108年3月28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810號│107年度訴字第2810號│107年度訴字第2992號等││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4月22日│108年4月22日│108年4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6800號│度執字第6800號│度執字第8431號│└────────┴────────────┴────────────┴────────────┘附表:
┌────────┬────────────┬────────────┬────────────┐│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共11罪│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①107年7月9日│107年7月7日│107年7月12日起至107年7月│││②107年7月16日││13日│││③107年7月16日│││││④107年7月16日│││││⑤107年7月17日│││││⑥107年7月17日│││││⑦107年7月17日│││││⑧107年7月17日│││││⑨107年7月17日│││││⑩107年7月17日│││││⑪107年7月17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8745號等│度偵字第28745號等│度偵字第24818號等│├─┬──────┼────────────┼────────────┼────────────┤│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992號等│107年度訴字第2992號等│108年度金上訴字第90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3月28日│108年3月28日│108年3月27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992號等│107年度訴字第2992號等│108年度台上字第176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4月22日│108年4月22日│108年6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8431號│度執字第8431號│度執字第10422號│└────────┴────────────┴────────────┴────────────┘附表:
┌────────┬────────────┬────────────┬────────────┐│編號│13│14│15│├────────┼────────────┼────────────┼────────────┤│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3月,共3罪│├────────┼────────────┼────────────┼────────────┤│犯罪日期│107年7月12日起至107年7月│106年12月14日起至106年12│①106年12月14日起至106年│││13日│月15日│12月15日│││││②106年12月14日起至106年│││││12月15日│││││③106年12月23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4818號等│度偵字第5782號等│度偵字第5782號等│├─┬──────┼────────────┼────────────┼────────────┤│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90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120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120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3月27日│107年11月20日│107年11月20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763號│108年度台上字第592號│108年度台上字第59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6月27日│108年6月27日│108年6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0422號│度執字第1718號│度執字第1718號│└────────┴────────────┴────────────┴────────────┘附表:
┌────────┬────────────┬────────────┬────────────┐│編號│16│17│18│├────────┼────────────┼────────────┼────────────┤│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共4罪│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1月,共3罪│├────────┼────────────┼────────────┼────────────┤│犯罪日期│①106年12月15日│106年12月20日起至106年12│①106年12月24日│││②106年12月23日│月22日│②106年12月24日│││③106年12月23日││③106年12月24日起至106年│││④106年12月23日││12月26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5782號等│度偵字第5782號等│度偵字第5782號等│├─┬──────┼────────────┼────────────┼────────────┤│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120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120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120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1月20日│107年11月20日│107年11月20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592號│108年度台上字第592號│108年度台上字第59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6月27日│108年6月27日│108年6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718號│度執字第1718號│度執字第1718號│└────────┴────────────┴────────────┴────────────┘附表:
┌────────┬────────────┬────────────┬────────────┐│編號│19│20│21│├────────┼────────────┼────────────┼────────────┤│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6年12月24日│106年12月22日│106年12月22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5782號等│度少連偵字第132號等│度少連偵字第132號等│├─┬──────┼────────────┼────────────┼────────────┤│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120號│108年度原上訴字第23號等│108年度原上訴字第23號等││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1月20日│108年7月23日│108年7月23日│├─┼──────┼────────────┼────────────┼────────────┤│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592號│108年度原上訴字第23號等│108年度原上訴字第23號等││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6月27日│108年8月16日│108年8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718號│度執字第12708號│度執字第12708號│└────────┴────────────┴────────────┴────────────┘附表:
┌────────┬────────────┬────────────┬────────────┐│編號│22│23│24│├────────┼────────────┼────────────┼────────────┤│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4月,共2罪│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6年12月22日│①106年12月20日│107年7月17日││││②106年12月20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32號等│度少連偵字第132號等│度少連偵字第113號等│├─┬──────┼────────────┼────────────┼────────────┤│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原上訴字第23號等│108年度原上訴字第23號等│108年度訴字第6號等││實├──────┼────────────┼────────────┼────────────┤│審│判決日期│108年7月23日│108年7月23日│108年9月26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原上訴字第23號等│108年度原上訴字第23號等│108年度訴字第6號等││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8月16日│108年8月16日│108年10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2708號│度執字第12708號│度執字第2666號│└────────┴────────────┴────────────┴────────────┘附表:
┌────────┬────────────┬────────────┬────────────┐│編號│25│(空白)│(空白)│├────────┼────────────┼────────────┼────────────┤│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7年7月9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0706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34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2月25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3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9年2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5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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