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1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196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陳世霖 債務人 胡連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叁仟貳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及代償管理費新台幣壹仟捌佰柒拾貳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