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5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5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5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東縣池上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徐良坤 代理人 黃惠銘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秀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萬捌仟參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件:
一、緣債務人林秀英於民國106年11月9日邀同其餘債務人宋愛妹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整,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3.5計付,嗣後如遇利率調整則貸款利息自利率調整日起改按新利率計息,借款期限自借款日起至民國113年11月9日止屆期一次清償如不依約定時間還款時,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按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者,按上開利率加二成計付違約金。並立有借據乙紙為憑,詎料債務人自借款後至民國107年8月9日止之本息外,其餘部份逾期迄今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依法債務人等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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