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4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22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祭祀公業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24號原告 蘇裕政 訴訟代理人 宋錦武 律師被告高雄市湖內區公所代表人 高士賢 訴訟代理人 辛順明
陳念煦 張原豪 上列當事人間祭祀公業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法官孫奇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書記官宋鑠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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