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7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73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朝享 送達代收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躍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