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94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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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9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941號債權人台東縣長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簡易庭法官范乃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違約金││││利息├──────────┬───────────────┤│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利率│├─┼─────────┼─────────────────┼──────────┼───────────────┤│1│6,656元│自97年10月4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97年11月5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利息部││││按週年利率9.416%計算之利息,逾期6│起至清償日止│分按中國農民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加││││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週年││一成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利率10.272%計算之違約金。││者,逾期利息部分按該行基本放款││││││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2│60,000元│自97年10月4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97年11月5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利息部││││按週年利率9.416%計算之利息,逾期6│起至清償日止│分按中國農民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加││││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週年││一成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利率10.272%計算之違約金。││者,逾期利息部分按該行基本放款││││││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