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2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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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255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秋皇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曹德發 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0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2,984元【上訴人敗訴部分為本院判決附表編號3所示之75萬元本票於超過「以本金45萬元自109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部分,以本院言詞辯論終日即112年9月14日為計算末日,合計違約金計算期間為3年4月又29日,計算式:75萬元-〔(45萬元×年息20%×3年)+(45萬元×年息20%×4/12)+(45萬元×年息20%÷12×29/31)=75萬元-(27萬元+3萬元+7,016元)=75萬元-307,016元=442,9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柒仟貳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書記官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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