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促字第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促字第934號債權人 林俊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鄒永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