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8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字第7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佩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竊盜│搶奪│搶奪│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6年11月30日│96年11月30日│96年12月1日│96年12月4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6年度偵字第6380號、第6510│96年度偵字第6380號、第│96年度偵字第6380號、第│96年度偵字第6380號、第││││號│6510號│6510號│6510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87號│97年度訴字第87號│97年度訴字第87號│97年度訴字第87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3月6日│97年3月6日│97年3月6日│97年3月6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87號│97年度訴字第87號│97年度訴字第87號│97年度訴字第87號││決├────┼─────────────┼─────────────┼─────────────┼─────────────┤││確定日期│97年3月27日│97年3月27日│97年3月27日│97年3月27日│├────┴────┼─────────────┼─────────────┼─────────────┼─────────────┤││雲林地檢97年度執字第972號│雲林地檢97年度執字第972號│雲林地檢97年度執字第972號│雲林地檢97年度執字第972號││││││││附註├─────────────┴─────────────┴─────────────┴─────────────┤││││││└─────────┴───────────────────────────────────────────────────────┘┌─────────┬─────────────┬─────────────┬─────────────┬─────────────┐│編號│五│六│七│八│├─────────┼─────────────┼─────────────┼─────────────┼─────────────┤│罪名│搶奪│搶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6年12月7日│96年12月8日│96年12月3日│96年12月6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6年度偵字第6380號、第6510│96年度偵字第6380號、第│96年度毒偵字第134號、第│96年度毒偵字第134號、第││││號│6510號│224號│224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87號│97年度訴字第87號│97年度訴字第155號、第156號│97年度訴字第155號、第156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3月6日│97年3月6日│97年3月14日│97年3月14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87號│97年度訴字第87號│97年度訴字第155號、第156號│97年度訴字第155號、第156號││決├────┼─────────────┼─────────────┼─────────────┼─────────────┤││確定日期│97年3月27日│97年3月27日│97年3月14日│97年3月14日│├────┴────┼─────────────┼─────────────┼─────────────┼─────────────┤││雲林地檢97年度執字第972號│雲林地檢97年度執字第972號│雲林地檢97年度執字第973號│雲林地檢97年度執字第973號││││││││附註├─────────────┴─────────────┴─────────────┴─────────────┤││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編號│九│十│十一│十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6年11月27日│96年9月中旬│96年10月上旬│96年10月19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303號│97年度偵字第2477號│97年度偵字第2477號│97年度偵字第2477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355號│97年度易字第1007號│97年度易字第1007號│97年度易字第1007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6月19日│98年2月20日│98年2月20日│98年2月20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355號│97年度易字第1007號│97年度易字第1007號│97年度易字第1007號│││││││││決├────┼─────────────┼─────────────┼─────────────┼─────────────┤││確定日期│97年7月7日│98年3月16日│98年3月16日│98年3月16日│├────┴────┼─────────────┼─────────────┼─────────────┼─────────────┤││雲林地檢97年度執字第2234號│雲林地檢98年度執字第787號│雲林地檢98年度執字第787號│雲林地檢98年度執字第787號││││││││附註├─────────────┴─────────────┴─────────────┴─────────────┤││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編號│十三│十四│││├─────────┼─────────────┼─────────────┼─────────────┼─────────────┤│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以下空白││├─────────┼─────────────┼─────────────┼─────────────┼─────────────┤│犯罪日期│96年10月29日│96年11月16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7年度偵字第2477號│97年度偵字第2477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易字第1007號│97年度易字第1007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2月20日│98年2月20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易字第1007號│97年度易字第1007號│││││││││││決├────┼─────────────┼─────────────┼─────────────┼─────────────┤││確定日期│98年3月16日│98年3月16日│││├────┴────┼─────────────┼─────────────┼─────────────┼─────────────┤││雲林地檢98年度執字第787號│雲林地檢98年度執字第787號││││││││││附註├─────────────┴─────────────┴─────────────┴─────────────┤││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