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調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調字第560號

聲請人 朱啟仁

代理人 馮世道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輝棟 間修復漏水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A戶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提出足資特定被告陳輝棟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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