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調字第560號
聲請人 朱啟仁
代理人 馮世道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輝棟 間修復漏水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A戶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提出足資特定被告陳輝棟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書記官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