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254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547號

上訴人即

被告 范長榮 (即 范長春 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0,3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賜琪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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