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225號
原告 王靖凌
原告因給付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天母世群別墅管理委員會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3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