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0年度宜簡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簡字第331號

原告 吳虹毅

訴訟代理人 張培源 律師

被告 邱忠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被告有犯頂替罪嫌之刑事案件,牽涉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故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三、今被告所涉頂替之刑事案件業已終結,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而不得再議,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緝字第7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故本件訴訟應無繼續停止之必要,本院爰依職權裁定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原裁定。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宜蘭簡易庭法官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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