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小字第376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376號

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林京緯

被告 聶培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38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訖

 利率

(年息)

1

854元

自民國113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1,610元

自民國113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2,180元

自民國113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3,846元

自民國113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

2,967元

自民國113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6

8,610元

自民國113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7

847元

自民國113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8

3,392元

自民國113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9

11,076元

自民國113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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