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9號原告 沈淑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哲源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書記官劉興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