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673號
法定代理人 鄧文傑
訴訟代理人 洪銘遠
一、原告與被告 洪邦豪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60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本件車禍事故當時錄影監視器影像檔之光碟(並將車禍事故翻拍成照片),以及受損車輛之零件折舊之計算式。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書記官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