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閱覽卷宗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08號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021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021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中之 蕭榮勳 的債權人,因蕭榮勳於前揭事件有受分割土地及補償金可供清償債務,故聲請人為明瞭案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之規定聲請閱卷等語。
二、按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是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
5年度台抗字第60號、105年度台抗字第455號裁定意旨參照)。因此,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
三、經查,聲請人並非前揭事件之當事人,而是第三人,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又聲請人雖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閱覽前揭事件卷宗,然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前揭事件之蕭榮勳個人基本資料後,前揭事件之蕭榮勳的身分證字號為N10256XXXX(部分隱匿,下同),且是住彰化縣○○鄉里○村○○巷○號、居彰化縣○○鄉○○村○○路○段○號,與聲請人所指之債務人蕭榮勳的身分證字號S10270XXXX、住高雄市○○區○○里○○○號相比,顯有不同,可見前揭事件之蕭榮勳並非聲請人所指之債務人蕭榮勳,則聲請人自與前揭事件無法律上利害關係存在,因此,聲請人聲請閱覽前揭事件卷宗,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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