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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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69號原告 魏惠雪 (即 陳洽湖 之承受訴訟人)原告 陳錦昇 (即陳洽湖之承受訴訟人)原告 陳柏瑞 (即陳洽湖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甘大空 律師
翁孟華 被告2 林瑞結 被告3 林文欽 被告4 林欽發 被告5 林良男 被告6 林良圖 被告7 陳林安品 被告8 林秀眞 被告9 陳林瑞眞 被告10 蔡林素眞 被告11 林克昌 被告12 林金財 被告14 林朝川 被告15 林榮貴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振德 被告16 林朝清 被告17 尤燦耀 被告18 林朱慶 被告19林 范育如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范東坤 被告20 林木崇 被告21兼被告9、10、22、23之訴訟代理人 林文崇 被告22 林文昭 被告23 林淑芬 被告24 林于心 被告25 林育陞 被告26 洪欽瑞 被告27 林木堅 (即 林正雄 之承受訴訟人)被告28 林木富 (即林正雄之承受訴訟人)被告29 林肇鴻林鑫森 之承當訴訟人)被告30 林瑋恁 被告 林木水 被告 林蔡絹 被告 林佳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意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書記官陳靖國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 重訴 字第 169 號裁定(109.09.26)[撤回]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 重訴 字第 169 號裁定(109.11.06)[撤回]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 重訴 字第 169 號裁定(109.12.18)[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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